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75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万锦百货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聚星花园**楼0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5MA2YA34N8W。
经营者:黄尉敏。
被告:林凤珠,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万锦百货商行、林凤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5元,减半收取计6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