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6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江市和乐生活超市恒盛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沅江市。
经营者:黄剑波。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和乐生活超市恒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