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121号 原告:黄少鹏,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阳、张斌,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琛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工人北路1285号402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郭刚。
原告黄少鹏与被告义乌市琛钰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少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