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71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石湖勤华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石湖小区农贸市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2YB3H915。
经营者:刘长任。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石湖勤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福鼎市石湖勤华便利店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