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4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康之叶名茶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水乡花园店面7、8号。
经营者:郑耀楠,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康之叶名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