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879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盛馨茗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13号。
投资人:孙金峰。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成都市盛馨茗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盛馨茗商贸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