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
被执行人盛长玉,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诉盛长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相关单位查询及现场调查,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已对其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已通过公安机关布控);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1.871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6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盛长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