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14号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4161801Q。
法定代表人:李彦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德益超市。
经营地,固始县城关镇桃花坞路水云居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5MA416JGB15。
经营者:黄瑞菊。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德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