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9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如家宾馆,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城区李庄小区。
经营者:王小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