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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733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733号 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虎跃路。

法定代表人:胡厚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林,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昆仑二路南希望路西。

法定代表人:左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须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交撤诉申请,并确定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依法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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