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23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增伟,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淼,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增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增伟及辩护人于淼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被告人胡增伟承租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经济社南十八巷1号三楼,用于经营一无牌无证手袋厂。
2018年1月7日,被告人胡增伟在未获得古某股份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注册商标标识“GUCCI”的手袋。
2018年1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被告人胡增伟的上述手袋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注册商标标识“GUCCI”的女式包共478个(其中大手提包119个、大挎包125个、皮面小挎包154个、光面小挎包80个)。
经鉴定,上述女式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GUCCI”的侵权产品。
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假冒注册商标“GUCCI”的女式包478个,共价值8445400元。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胡增伟在上述手袋厂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增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合被告人胡增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及涉案物品已被起获,没有销售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增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增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鉴定价值有一定瑕疵,被告人胡增伟生产的产品质量差,涉案的产品没有销售,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影响;
2.被告人胡增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罪认罚;
3.被告人胡增伟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胡增伟主观恶性小,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每天需吃药治疗,且有孩子需要其照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胡增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增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明;
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档案、承诺书、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
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花价认定[2018]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租房合同;
证人胡某、陈某、李某、刘某、雷某的证言、对被告人胡增伟的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涉案女包的指认;
被告人胡增伟的供述及对手机的指认;
现场检测报告书;
被告人胡增伟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增伟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增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案值是由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现场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依法进行鉴定所确认的,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提出鉴定价值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胡增伟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胡增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涉案物品已被起获,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胡增伟患有严重疾病,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增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女式包478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人民陪审员 钟文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志敏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