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40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218、2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清双,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以与陈清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