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429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安真彩文体用品商行、义乌市好文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429号
案件名称1429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安真彩文体用品商行、义乌市好文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海安真彩文体用品商行;义乌市好文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429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西50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真彩文体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区长江中路121号资丰市场副食品二区10排10号。

经营者:杨海云。

被告:义乌市好文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林香芬。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真彩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义乌市好文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