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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纯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849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纯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马纯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849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纯玉,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纯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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