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33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超,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斯(李新超妻弟),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深圳市佳欣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被告:王凯,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李新超、深圳市佳欣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欣祥公司)、王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雨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被告李新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斯,被告佳欣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王凯,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杨雨峰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开庭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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