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00号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书方,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宗县。
被告: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0633599343 法定代表人:杨军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书方、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被告邯郸市怡童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书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缺席审理。
2020年1月9日,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