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245号之一申请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首席财务官。
被申请人: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金凤里底商临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双跃。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恩斯克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