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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少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1787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少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少鑫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87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少鑫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一村6巷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C2。

经营者李少鑫,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少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称需另行准备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少鑫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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