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6号之一原告: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6号江东电子商务产业园加速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香,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艳萍,女,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谭新欢,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艳萍、谭新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4元,减半收取4762元,由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