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1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思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文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