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1931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达,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宋盟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宋盟轩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2019年11月5日,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