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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5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国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56号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伍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井气坊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被告:陈国华,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国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游戏机(大炮乐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公证费25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5000元,共计12500元”,后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5987.5元,退回原告广州市魔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55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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