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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友谊商店、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91民初251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友谊商店、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友谊商店;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251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谊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62号、3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阿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友谊商店、广东浪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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