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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郑彩虹、刘剑飞、谷林峰、深圳雷克维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248号
案件名称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郑彩虹、刘剑飞、谷林峰、深圳雷克维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郑彩虹;刘剑飞;谷林峰;深圳雷克维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48号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江惠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彩虹,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刘剑飞,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谷林峰,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白族,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深圳雷克维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东。

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彩虹、被告刘剑飞、被告谷林峰、被告深圳雷克维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威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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