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7754号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鲜入围煮鲜生餐饮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万塘路262号6幢一楼104室。
经营者:牛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鲜入围煮鲜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