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49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双益超市,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西路。
经营者:刘庆庆。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利辛县双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