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2221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爵岛家纺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静海街10幢06室。
经营者:随长伟,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佩发,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崇川区爵岛家纺经营部(以下简称爵岛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被告爵岛经营部经营者随长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佩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爵岛经营部停止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审理中,罗莱公司撤回要求爵岛经营部停止不正当竞争、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
2.判令爵岛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
其依法取得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发现爵岛经营部未经许可,在淘宝网(掌柜:爵岛家纺企业精品店,店名:世嘉罗莱工厂店)宣传销售“世嘉罗莱羽绒被95白鹅绒”的被单四件套产品,自称品牌为“世嘉罗莱”,侵害了罗莱公司的商标权利。
被告爵岛经营部辩称,罗莱公司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其所售的羽绒被只是在商品详情中使用了“世嘉罗莱”,商品主图上未标识“罗莱家纺”,不会导致商品混淆。
其于2016年11月取得“世嘉罗莱”商标的使用权,自2020年7月开始使用“世嘉罗莱”商标,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下架了涉案产品,前后仅销售10多条羽绒被(每条单价308元),因此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即使案涉羽绒被认定为侵权,但罗莱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其销量中有刷单的部分,请求法院以实际销售作为根据依法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罗莱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
批发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等的上市企业。
罗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取得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商品,且均处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爵岛经营部成立于2015年9月15日,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的批发与零售。
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爵岛经营部在淘宝网开设网店,会员名为“爵岛家纺企业精品店”。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罗莱公司代理人蔡双双、王磊的申请,对其在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0644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20年9月28日、10月17日,王磊通过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网络上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信息等的过程进行了实时保全。
蔡双双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19日,通过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外观进行拍摄。
上述所取得的证据文件均存入公证处的服务器中。
据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店铺名为“世嘉罗莱工厂店”,卖家为“爵岛企业精品店”,品牌为“世嘉罗莱”。
王磊支付308元,购买了“世嘉罗莱羽绒被95白鹅绒秋冬被加厚保暖被芯全棉被子单双人四季被”1条。
截止取证时,该“被子”显示的交易成功数92件。
附件中实物照片显示,“世嘉罗莱工厂店”出售给王磊的“被子”上,未使用“世嘉罗莱”、“罗莱”、“罗莱家纺”的标识。
审理中,罗莱公司认为,爵岛经营部在网店的店名、宝贝详情的品牌,商品名称上使用了“世嘉罗莱”,与其“”、“”注册商标近似。
“世嘉罗莱”商标已被裁定无效,爵岛经营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另查明,第17947899号“”商标于2016年1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随长伟。
2020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37168号裁定,对第17947899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民事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爵岛经营部作为“世嘉罗莱工厂店”店铺的经营者,应对该店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1.关于爵岛经营部在网店的店名、商品上使用“世嘉罗莱”从事经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责任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商标已于2020年5月2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截止2020年9月、10月,爵岛经营部仍在其网店上突出使用“世嘉罗莱”来宣传、展览商品,该行为属商标性使用。
“世嘉罗莱”与罗莱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商品的混淆。
爵岛经营部作为销售家纺产品的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长期存在“”、“”注册商标,以及“”已被无效的情形下,却未进行合理避让,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世嘉罗莱”,说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爵岛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罗莱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
罗莱公司就损失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侵权链接显示的交易成功数量为92件,爵岛经营部虽陈述销量有刷单的成分,然未有证据剔除虚假的部分,故其所述本院不予采纳。
即使有证据证明有刷单的事实,但爵岛经营部累高销量,也是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崇川区爵岛家纺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崇川区爵岛家纺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崇川区爵岛家纺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