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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5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民初1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是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文明南路208号商铺。

经营者:林世海。

被告: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经营场所汕尾市城区香洲路黄金海岸金海湾1栋8-9号。

经营者:林世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与被告汕尾市城区新四海美之选日用品商行、汕尾市城区四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负担。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PEPUBLICO.,LTD)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可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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