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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26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宪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润丰五金城H区6排63号。

经营者任俊晓。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宪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啄木鸟”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是“啄木鸟”图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止。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7月20日。

2018年10月21日,山东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王某,原告的代理人蒋龙来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润丰五金城H区6排63号“长虹五金标准件”店铺,蒋龙当场购得十盒(小)美工刀片,取得编号为0577859的收款收据(盖有石家庄市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财务专用章)、名片各一张。

该处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购买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对所购物品进行密封。

山东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2982号公证书。

将公证封存商品当庭开封,美工刀片包装盒标示:“啄木鸟”图文商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山东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潍坊潍城证民字第2982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诉美工刀片未经许可使用“啄木鸟”图文商标,为侵权产品。

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056900号“啄木鸟”图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裕华区润发五金标准件批发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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