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初158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溪区谢记茗茶茶叶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朝阳农贸市场茶叶市场C区7号。
经营者:谢佑胜,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源,上海首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梁溪区谢记茗茶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被告梁溪区谢记茗茶茶叶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溪区谢记茗茶茶叶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第91298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梁溪区谢记茗茶茶叶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梁溪区谢记茗茶茶叶商行负担189元,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