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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15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54号之一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彭光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王蓝路**。

法定代表人:张发文。

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曹魏大道。

法定代表人:冉燕顺。

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与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合公司)、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萍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三一公司诉称,原告是第201020539571.X号“一种泵送机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0年9月19日申请,2011年4月27日授权公告,目前合法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九合公司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被告锦萍公司购买、使用了九合公司制造、销售的侵权产品。

经比对,上述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原告专利权。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河北锦萍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3.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52万元;

4.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5.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九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九合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被控侵权设备的制造、销售及使用地均不在长沙市,因此,无论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而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被告九合公司所在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九合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案涉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湘长华证内字第1876号公证书记载,九合公司在长沙市举办的2019年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上设置展位并展出了案涉机械设备,而专利法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长沙市为九合公司许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实施地,据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法官助理陈潇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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