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3574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英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财,男,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