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93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新惠百货,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雪象花园21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F8XA9L。
经营者:刘修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新惠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同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新惠百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新惠百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1000元,剩余975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