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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宁市锦盈互联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34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宁市锦盈互联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常宁市锦盈互联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46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锦盈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白沙镇阳市村阳市新街>法定代表人:田锦斌。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宁市锦盈互联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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