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435号 原告:吕金信,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京北工业区工农路**康华街**。
法定代表人:牛素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袁胜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建松,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金信与被告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吕金信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金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金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计400元,由原告吕金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