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833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终2833号
案件名称2833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乾坤路99号。

经营者:叶海鹰,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好多购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好多购超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裁决。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大嘴猴”图案的购物袋系宏联公司购买证据不足,且我超市有证据证明彩色加厚袋系我超市向汤其云、徐相宏购买,并出具相应单据,我超市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是我超市。

2.我超市购买购物袋10根,价值60元,即使全部卖出,共计获利90元,一审法院判决我超市赔偿1万元,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宏联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宏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好多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好多购超市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4日,保罗弗兰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006556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运动包、旅行袋、海滨浴场用手提袋、公文包、手提包、帆布背包、小皮夹、钱包、书包、购物袋、衣箱、旅行包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3日。

保罗弗兰克公司将名下包括涉案美术作品在内的若干作品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给宏联公司,确认宏联公司为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此外,宏联公司经授权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2018年8月16日,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在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王敏、公证人员刘伟贲现场监督下共同至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乾坤路99号的“好又多超市”,该超市内张贴一张名称为“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的营业执照,谢先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个印有“大嘴猴”图案的购物袋和两袋晨旺“酒鬼花生”,并在分别支付了15元和11.6元后当场取得“好多购百货超市(古溪店)”的购物小票二张。

2019年1月17日,正诚公证处作出(2019)皖淮正公证字第75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记载。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内有标有“好又多古溪店地址:泰兴市古溪镇西路99号”等字样的红色塑料购物袋一只、多处印有猴头图案的无纺布手提袋一个。

经比对,该手提袋上猴头图案与第10065567号“”商标基本一致。

2017年1月8日,甲方保罗弗兰克公司授权代理人博睿思公司与乙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在侵权案件中的代理人,针对好多购超市为销售商的案件,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一审诉讼阶段每个案件代理费5000元。

宏联公司为证据保全支付购买被控侵权手提袋费用15元、公证费500元,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250元。

另查明,好多购超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经营者叶海鹰,注册资本2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日用小商品、卷烟、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箱包等,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乾坤路99号。

一审法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公司系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保护。

经保罗弗兰克公司授权,宏联公司系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手提袋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被控侵权手提袋上使用的猴头图案与宏联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一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且好多购超市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好多购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标有与宏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宏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好多购超市侵权所受损失或者好多购超市的侵权获利情况,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好多购超市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以及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好多购超市应向宏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好多购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宏联公司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好多购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宏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好多购超市负担(好多购超市负担的部分宏联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宏联公司,好多购超市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一审法院交纳)。

二审期间,好多购超市提交进货单据一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多购超市提交了进货单据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即为进货单据所示加厚彩印袋子。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好多购超市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二、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时,需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商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

本案好多购超市二审中虽提交进货单据一份,但该单据显示卖家为印刷体,卖家并未在进货单据签名,同时单据显示的产品名称“彩印加厚”,与被控侵权袋子是否为同一无法确认,故好多购超市二审中提交的进货单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因侵权获利或者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无法查清,一审判决综合考量上诉人的销售规模、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各种因素,判决好多购超市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好多购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泰兴市好多购百货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