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54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大刀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姚西中。
被告:邢台正顺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姚智顺。
被告:陈胜君,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大刀神轮胎有限公司、邢台正顺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胜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