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5742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利万佳厨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宏大路交汇处向南50米路西沿街 经营者:张某,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倩,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利万佳厨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