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4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宜广场店。
法定代表人:孙红武。
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中国银行旁。
被告: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武。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云岩区新添大道及大营坡交叉口)东安新苑**/div>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宜广场店、贵州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