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304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唐氏兄弟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
经营者:唐承原。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唐氏兄弟电器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