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1499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九达永和豆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传新,总经理。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州九达永和豆浆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