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262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萌,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唐县,系公司职员。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