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617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秋婉,女,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本院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秋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