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163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4幢。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成龙,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邵必举,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成龙、邵必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