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748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远。
被告:章永远,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