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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红梅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56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红梅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徐州市红梅物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64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红梅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北路“好得家物资商城”J区130号的“五金工具”。

经营者:季红梅。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红梅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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