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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园干与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卢引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6130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园干与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卢引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园干;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卢引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6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园干,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益辉一路36号之一五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卢引兰。

被执行人:卢引兰,女,壮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陈园干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卢引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3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委托遂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卢引兰住所地的财产情况,同时亦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登记地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引兰车牌号为粤T×××××江铃牌机动车、粤T×××××五菱牌机动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故仅作档案查封)。

2019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晶豪灯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卢引兰、卢引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6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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