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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佰乐星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知民终36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佰乐星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佰乐星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佰乐星歌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欢乐购”6层01号。

经营者林必焰,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莲峰村园中2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佰乐星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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