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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09刑初455号
案件名称赵小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小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9刑初4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玲,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保定市徐水区,户籍及住址:涿州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玲及其辩护人魏文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赵小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租赁房屋,购买白酒灌装设备,冒用上述注册权人的商标,非法生产牛栏山陈酿白酒、泸州老窖二曲白酒、草原白酒。

至案发,被告人赵小玲生产了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250箱(1*20瓶/箱,42度,265ml)、假冒“泸州老窖”二曲白酒5箱(1*12瓶/箱,38度,500ml)、假冒“草原白”白酒10瓶(45度,470ml)。

经价格认定,被告人赵小玲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40750元。

案发后,上述假冒产品均被扣押。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赵小玲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小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小玲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小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小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小玲租用王某位于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大马各庄村养鸡场库房,在租用的库房内组织人员生产假冒“牛栏山”、“泸州老窖”、“草原白”注册商标的系列白酒。

2019年8月5日,保定市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租用库房查扣被告人赵小玲组织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50箱(265ml*20)、泸州老窖二曲白酒5箱(500ml*12)、草原白白酒10瓶(470ml)、牛栏山包装箱200个、牛栏山陈酿标识25000张(500ml)、泸州老窖二曲标识7000张、牛栏山陈酿标识15000张(265ml)、红星二锅头酒标识25000张(500ml)、草原白瓶子102包(1*60)、制酒生产线1台(旧、半成品、已拆散)。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扣押的成品白酒及扣押的商标标识、包装等进行鉴定,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价格认定,被告人赵小玲生产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4075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赵小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赵小玲供述,证人赵某1、王某、赵某2、吴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鉴定证明,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及鉴定证明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产品比对说明、照片及产品鉴定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打假授权委托书证书,牛栏山陈酿白酒、泸州老窖二曲白酒商标原件,关于赵小玲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的调查情况报告,保定市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检验报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他人的三种注册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白酒包装和容器上,非法经营数额40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小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小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小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二、涉案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50箱(265ml*20)、泸州老窖二曲白酒5箱(500ml*12)、草原白白酒10瓶(470ml)、牛栏山包装箱200个、牛栏山陈酿标识25000张(500ml)、泸州老窖二曲标识7000张、牛栏山陈酿标识15000张(265ml)、草原白瓶子102包(1*60)由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制酒生产线1台(旧、半成品、已拆散)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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