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言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E座114号。
法定代表人:黄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洛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齐富路1-10号联富大厦五层503A房。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千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210号4013室。
法定代表人:郑华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言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洛黛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黛诗公司)、杭州千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方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言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定第5852664号“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